供水設施安全使用常識和安全提示
一、公共供水設施是指水庫、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市政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閥門、井蓋、閥井和消火栓等。
二、供水設施管理責任劃分
(一)結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設施(含結算水表及住宅小區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公司負責維護和管理。
(二)結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三、任何未授權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因城市改造升級等原因,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應報相關政府部門和供水公司批準,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擅自移動、拆除、加裝、遷裝、改裝、損壞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停止供水。
四、用戶不得擅自建設供水設施,不得擅自將自建的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五、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經授權的機構檢定。對擅自安裝未經檢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設施,供水企業不予辦理用水手續。
六、用戶有保護水表的義務,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自拆動、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礙物影響抄表、換表工作。
(三)拒絕、阻礙供水公司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拆換水表。
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轉供公共供水。
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八、市政消防設施實行專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使用市政消防供水。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市政消防設施用水的,應當征得相關主管部門和供水公司的同意。
違法使用消防用水的,依法予以處罰,違法行為人還應向供水企業補交水費。損壞市政消防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九、二次供水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每年應不得少于兩次,并公示清洗后水質檢測結果。已移交至供水公司維護管理的居民生活二次供水水池(箱),由供水公司負責清洗消毒。其他用戶的二次供水水池(箱)可以委托供水公司進行清洗消毒。
十、用戶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時,應當及時向供水公司報告。供水公司接報后,將立即停止向用戶供水,并及時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水質受污染的居民生活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公司立即清洗消毒。其他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由管理單位、產權人或者受委托單位及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的水質經檢測合格,方能恢復供水。
十一、城市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根深植物,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挖坑取土、堆壓重物、掩埋閱井和水表;
(三)打柱、爆破或者頂進作業:
(四)排放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質:
(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或者損壞城市供水設施的活動。
十二、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