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1998年6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工程造價管理,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投資估算,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等工程造價、計價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市建設委員會可委托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造價管理站)具體組織實施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審計、物價等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造價的確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整個過程所需費用的總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條 工程造價的編制以國家、省及我市制定的計價依據和浮動系數為基礎,并根據工程規模、建設內容、技術要求、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建設期不同階段的計價依據等合理確定。
第六條 市造價管理站應定期編制、發布我市建設工程材料市場價格、建設工人的人工單價、工程造價浮動指數等信息,對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編制建設項目投資估算。
在優化建設方案的基礎上,投資估算按估算編制期相應的計價依據、建設工程的估算指標及市造價管理站公布的價格浮動系數進行編制。
編制期至竣工期的人工單價、材料、設備價格以及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應予以考慮。
第八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制建設項目概算。
初步設計概算應按概算編制期相應的計價依據、編制辦法、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及市造價管理站公布的價格浮動系數進行編制。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在承發包前必須編制工程施工圖預算。工程施工圖預算應按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編制辦法、工程類別、工程技術等級(包括工程規模、高度、跨度、難易程度)及市工程造價站公布的價格浮動系數、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工程施工合同會審記錄等進行編制。
第十條 招標工程標底應按審定的工程招標文件及工程施工圖預算等資料進行編制,并報市建設委員會審核,或由市建設委員會委托有資格的單位審核。
第十一條 承包單位的投標報價,以設計圖紙、招標文件以及相應的計價依據為基礎,并以自身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場價格信息自主合理確定報價。
第十二條 工程合同價的確定,凡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以中標為依據,造價的可調范圍和方式應在招標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確;非招標工程以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施工圖預算為基礎,造價的調整范圍和方式經承發包雙方協商后,在承發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工程結算價的確定以承包合同價、招標文件、工程承發包合同、隱蔽驗收記錄、設計變更資料、并考慮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因素,經合法的審核程序審核后確定。
第十四條 我市建設工程實行優質優價,凡市政府投資的工程及市區范圍內的住宅工程(含商住樓),工程質量評定為優良等級的工程項目,按審定的工程結算價可上浮1%進行結算,工程質量評定為市優良樣板工程項目的,按審定的工程結算價可上浮2%進行結算,工程質量評定為省優良樣板工程項目的,按審定的工程結算價可上浮4%進行結算;工程質量評定為國家優質工程項目(含魯班獎)的,按審定的工程結算價可上浮6%進行結算。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規定范圍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要求承包單位按國家、省、市規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質量達到優良,由此增加的工程造價由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控制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分別由市計劃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審批。
非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概算和工程預、結算如何審定由業主自行決定。
政府投資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預算、結算和決算的管理,由市建委和市財政局依其職責共同負責,具體工作由市建委組織實施,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審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編制和審核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七條 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的法人應嚴格按照我市計委、市建委批準的文件內容組織設計、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控制設計變更,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設計概算一經批準不得任意突破,對必須變更的,應提出充分理由,要作工程量和造價的增減分析,突破的概算在預備費中調劑,概算增加10%以上的應重新報批。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是建設項目工程總造價。工程結算由承包單位根據中標價,承包合同、施工組織設計、設計變更、隱蔽工程記錄等工程資料和有關政策規定編制。
工程結算的審定應保證質量、公正合理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在審定期間,承發包單位有關人員應密切配合,如實提供資料,不得借故拖延。
第四章 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是指面向社會接受委托,承擔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以及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業務工作。
第二十條 設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向國家建設部或省建委申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并到市建設、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方可從業。未領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的預算編制和結算審核業務。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委托方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服務業務。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單位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業務。
第二十二條 凡屬我市從事工程造價、工程預結算的工作人員,應參加市造價管理站舉辦的專業培訓,并通過省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省建委頒發的《工程概預算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工程造價、工程預結算工作。
外省、市從事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進入我市,應持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概預算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到市建委登記、注冊、備案,否則,所編制的工程概、預、結算,審核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按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關于《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77號)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四條 我市編審工程預結算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是:受委托編制工程預結算的,按稅前工程造價的3‰收??;受委托復核審查工程預結算的,按審查工程的凈核增或核減額的4%至8%收取,其中500萬元以上的,按4%收取,5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的,按5%收取,1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的,按6%收起,5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上的,按7%收取,10萬元以下的按8%收取,收費不足夠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或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擅自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其直接責任人員及單位法定代表人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概算、預算、結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格證書;
(二)從事概算、預算、結算的人員不按指定的從業范圍或私自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結算咨詢業務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委員會決定。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