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條例
?。?001年5月24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保護珠海市轄區水域生態環境及資源,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珠海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珠海市轄區內水域內(以下簡稱水域)的船舶、碼頭、水上裝卸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從事有關作業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在水域以外發生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損害的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珠海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環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與污染防治
第四條 船舶必須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防止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事故造成水域環境污染。
第五條 船舶必須配備符合有關規定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保證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第六條 船舶應當按照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持有有效的防污證書和文書。
第七條 船員的任職必須符合國際有關公約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從事危險貨物碼頭裝卸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崗位安全與防污染專業培訓,作業人員應當經主管部門考試合作后,持證上崗。
第九條 港口、碼頭應當設置與其裝卸貨品和吞吐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物的接收、處理設施,并使之處于良好待用狀態;已建港口、碼頭尚未設置接收、處理設施的,應當限期建成。
第十條 從事危險貨物碼頭裝卸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危險貨物碼頭作業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裝卸危險貨物作業。
第十一條 從事散裝液體貨物水上過駁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過駁作業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過駁作業。
第十二條 從事船舶加油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加油作業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后,后,方可從事加油作業。
第十三條 載運散裝油類的船舶應當按規定投保油污責任險或者提供有效的財務信用擔保。
第十四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則和規定的要求;船舶或者其代理人、貨物托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主管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載運危險性、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托運人應當依據《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和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鑒定,確定該貨物類別、性質后辦理托運申報手續。
第十五條 從事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在核定的品種、限量和區域內作業;擬臨時在核定范圍外進行裝卸作業的,應當事先向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十六條 船舶和碼頭經營人進行散裝固體危險貨物或者包裝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與防污染措施;對不符合安全適運要求的貨物,不得裝卸。
裝卸作業中發生危險貨物落水時時 ,船舶和碼頭經營人應當迅速打撈清除,并立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船舶和碼頭經營人從事散裝液體貨物裝卸作業時,應當合理配置裝卸管系和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按船舶或者船岸安全檢查表和協議逐項檢查落實。
第十八條 船舶需在港區水域內進行舷外拷鏟、油漆作業的,應當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經批準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采取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條 禁止以清艙為目的的船舶進入水域進行清洗油泥、油渣活動。
第二十條 到港或者在過駁作業區的船舶需進行清艙或者洗艙作業的,必須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一條 人事船舶打撈作業和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單位,應當備妥足夠的防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并在作業前將防污染方案報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二條 船舶造成水域油污染,需使用化學消油劑的,使用者應當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緊急情況下可口頭申請),說明使用的消油劑的品牌、計劃用量和地點,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 禁止油船、散裝化學品船以及裝載有毒有毒有或者散裝粉狀貨物的船舶在港區內沖洗甲板。
禁止任何船舶在敏感岸線附近和特殊保護水域內沖洗甲板。
第二十四條 在港區水域內,禁止船舶使用焚燒爐;禁止載運散裝液體貨物的船舶進行驅氣作業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船舶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停泊。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船舶進行裝卸作業:
(一) 載運具有危險性或者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不具備適航或者適裝條件的;
(二) 油船若載運散裝液體化學品,未持有與所載貨物相關的安全和防污染作業操作手冊的;
?。ㄈ?載運未經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口的固體廢物的。
第二十七條 禁止廢船拆解作業。
第二十八條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須符合國際公約及國家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到港船舶排放壓載水,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含油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壓載水、
洗艙水及艙污水等,應當由碼頭接收處理或者由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
第三十條 來自疫情港口水域的船舶垃圾、壓載水,必須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進行衛生處理后方可接收處理。
第三十一條 船舶垃圾應當分類存放,其中含有毒害性或者其他危險性物品的應當單獨存放,并向接收單位提供所含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資料。
碼頭經營人負責接收到港船舶垃圾,交有關單位分類處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第三十二條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單位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審核認定,其中從事危險廢物接收的單位,還應當取得環保部門的資質認可。
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處理船舶污染物,并將接收和處理情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船舶修造廠修理船舶產生的垃圾、油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由船舶修造廠負責回收處理,不得投棄入水。
第三十四條 船舶從事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貨物作業和船舶垃圾的處理,應當按規定在相應的記錄薄上如實記載操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單位接收作業完畢后,應當向船舶出具書面憑證,并由船方簽字確認后作為接收憑證。
第三十六條 浮船塢修造作業結束后,應當進行塢內的清理和清潔,并向主管部門提交船塢清潔報告,經確認后,船舶方可出塢。
第三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域進行監視,對船舶、碼頭、水上過駁作業區以及其他有關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
第三章 污染事故應急反應
第三十八條 在水域發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或者水域外發生重大事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時,市人民政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珠海市海上搜尋救助分中心(以下簡稱市搜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負責船舶重大污染事故應急行動的組織、協調機構。
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必須履行各自職責,服從市搜救中心的統一組織協調,協同做好水域污染控制與有關救援工作。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域船舶污染應急計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碼頭、水上裝卸設施、過駁作業區以及船舶修造廠,其經營人必須制定相應的污染應急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碼頭、水上裝卸設施、散裝液體貨物過駁作業經營人應當按照要求配備相應的防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船舶修造廠應當根據其修造能力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第四十一條 船舶、碼頭發生污染水域事故,船舶或者船岸雙方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清除或者減輕污染損害的措施,并按各自防污應急計劃的規定程序向主管部門進行初始和補充報告;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對重大污染事故應當立市人民政府市搜救中心報告。
第四十二條 為避免或者減輕水域的污染損害,主管部門權采取必要的清除污染、打撈或者拖航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必須繳納有關清除污染、打撈、拖航等強制措施的費用以及罰款或者提供相應的經濟擔保,并經主管部門認可后,方可開航。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造成水域污染事故的,有關責任者應當排除污染危害,承擔相應的污染清除費用。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指派未取得上崗證的人員上崗的,由主管部門對經營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取得作業許可證,擅自進行作業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加油作業許可證,擅自進行作業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擅自進行舷外拷鏟、油漆作業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處以警告,并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沖洗甲板的,由主管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使用焚燒爐或者進行驅氣作業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未持有相關操作手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并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廢船拆解作業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污染損害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水上裝卸設施,是指水上各種固定或浮動的用于貨物裝卸作業的建筑裝置和平臺。
(二) 有關作業,是指與船舶本身的活動相關聯的的作業活動,包括船舶修造和拆解、船舶打撈、水上水下施工、船舶供應、碼頭和海上過駁作業區的貨物裝卸、危險貨物集裝箱拆(裝)箱、供受燃油作業、船舶污染物回收等作業活動。
(三) 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關作業向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對水域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物質,包括油類、油性混合物、貨物殘余物、生活污水、垃圾、廢氣等。
?。ㄋ模?危險廢物,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物品。
?。ㄎ澹?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散裝液體危險貨物,是指散裝油類、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散裝液化氣體。
?。ㄆ撸?船舶垃圾,是指營運過程中,船員及旅客生活垃圾、爐渣、墊(隔)艙和掃艙物料,以及船上損耗報廢的工具、機器零件等固體廢棄物。
?。ò耍?港區水域,是指包括錨地、航道、港池等在內的水域。
?。ň牛?河流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是指取水點上、下游一千米以內的水域。
第五十五條 敏感岸線和特殊保護水域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十六條 珠海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漁港水域內的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行使本條例規定主管部門職權。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