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標準
城市供水水質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供水水質要求、水源水質要求、水質檢驗和監測、水質安全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單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圍內的供水水質應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水質要求。用戶受水點的水質也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水質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T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CJ/T141 城市供水 二氧化硅的測定 硅鉬藍分光光度法 CJ/T142 城市供水 銻的測定 CJ/T143 城市供水 鈉、鎂、鈣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CJ/T144 城市供水 有機磷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CJ/T145 城市供水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CJ/T146 城市供水 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CJ/T147 城市供水 多環芳烴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CJ/T148 城市供水 糞性鏈球菌的測定 CJ/T149 城市供水 亞硫酸鹽還原厭氧菌(梭狀芽胞桿菌)孢子的測定 CJ/T150 城市供水 致突變物的測定 鼠傷寒沙門氏菌/哺乳動物微粒體酶試驗
3 術語和定義 3.1 城市 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飲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3.4 自建設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單位將來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的供水,經貯存、加壓或經深度處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專用管道向用戶供水。 3.6 用戶受水點 供水范圍內用戶的用水點,即水嘴(水龍頭)。
4 供水水質要求 4.1 城市供水水質 城市供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2城市供水水質檢驗項目 4.2.1 常規檢驗項目見表1。 表1 城市供水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表1(續)
4.2.2 非常規檢驗項目見表2。
表2 城市供水水質非常規檢驗項目及限值
表2(續)
5 水源水質要求 5.1 選用地表水作為供水水源時,應符合GB3838的要求。 選用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時,應符合GB/T14848的要求。 5.2 水源水質的放射性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5.3 當水源水質不符合要求時,不宜作為供水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水源水質超標項目經自來水廠凈化處理后,應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6 水質檢驗和監測 6.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GB5750、GJ/T141~CJ/T150等標準執行。未列入上述檢驗方法標準的項目檢驗,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應進行適用性檢驗。 6.2 地表水水源水質監測,應按GB3838有關規定執行。 6.3 地下水水源水質監測,應按GB/T14848有關規定執行。 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應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并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筑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必要時應抽樣檢驗用戶受水點的水質。 6.5 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單位應按本標準要求做水質檢驗。若限于條件,也可將部分項目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檢驗。 6.6 采樣點的選擇 采樣點的設置要有代表性,應分別設在水源取水口、水廠出水口和居民經常用水點及管網末梢。管網的水質檢驗采樣點數,一般應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采樣點計算。供水人口在20萬以下,100萬以上時,可酌量增減。 6.7 水質檢驗項目和檢驗頻率見表3。
表3 水質檢驗項目和檢驗頻率
6.8水質檢驗項目合格率要求見表4。
表4 水質檢驗項目合格率
7 水質安全規定
7.1 供水水源地必須依法建立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嚴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和一切有礙水源水質的行為。 7.2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依據有關標準,對飲用水源水質定期監測和評價,建立水源水質資料庫。 7.3 當供水水質出現異常和污染物質超過有關標準時,要加強水質監測頻率。并應及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 7.4 水廠、輸配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根據本標準對供水水質的要求和水質檢驗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建立相應的生產、水質檢驗和管理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本標準要求。 7.5 當城市供水水源水質或供水設施發生重大污染事件時,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或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當發生不明原因的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供水企業除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外,應立即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7.6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單位應依據本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到達用戶的供水水質符合本標準要求。 |